河南中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条例


2015年09月03日 10: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从基础文明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应按照“教育为先,防范为主;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依法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全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布置工作。各二级学院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该二级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本条例中的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旨在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年级,不同场所、任务及青年学生的特点,特别在入学、毕业、教学实验、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节假日及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适时进行,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要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使之成为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与学生相关的部门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处、武装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处、二级学院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协助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件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体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坏。

(三)在教学实验、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军训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水库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和传播有害信息。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如果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及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请假、销假制度和严格的外宿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安全责任和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因学校主观原因及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外单位来校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学生安抚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发生死亡、伤残,学校要查清事故原因,澄清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本人不能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请假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部门及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家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或是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和家长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无理与学校进行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职工或者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者,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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