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选拔具有高水平、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对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及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相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二)校内申请人(含校本部及附属医院,下同)申报导师,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019年之后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将不能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三)具备高级职称,且年度业绩考核合格。
1.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者,一般应为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2)目前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各部委项目。
2.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者,须担任正高级职称,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不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且符合以下4条中的2条以上:(1)近5年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一等以上教学成果奖(限主持人);(2)目前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经费在15万元以上;(3)近5年出版全国统编教材(副主编以上,限普招本科生及研究生教材);(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管优秀专家、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等。
(四)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及丰富的教学、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
(五)至少讲授一门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必修课,或与专业研究方向有关的选修课,或反映本学科前沿发展成就的研究生课程。
(六)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七)参加过研究生指导小组,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其中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者,须指导过5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所指导的研究生未出现过学术、纪律等方面的处分。
(八)年龄在56周岁以下(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近5年无教学、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
(十)研究生指导小组人员组成合理,人数不超过4人(含主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任职业绩条件
(一)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者,以下四条中的1、2条必须具备,并具备3、4条中的一条。
1.科研项目与经费:目前承担有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能够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要(基础类专业2万元以上,临床类专业1万元以上,中医医史文献及非医类专业0.5万元以上,含纵向、横向可由本人支配使用的经费)。
2.学术论文:近5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6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或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不少于1篇。
3.科研成果:近5年获得与本专业一致的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前7名,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局级一、二等奖前3名)。
4.学术著作与教材:近5年出版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著作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副主编以上),或全国统编教材(编委以上)。
(二)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者,以下四条中的1、2条必须具备,并具备3、4条中的一条。
1.科研项目与经费:目前承担有与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限负责人),科研经费能够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要(基础类专业8万元以上,临床类专业4万元以上,含纵向、横向可由本人支配使用的经费)。
2.学术论文:近5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8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或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5篇,或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3篇。
3.科研成果:近5年获得与本专业一致的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奖励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
4.学术著作:近5年出版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著作或多个单位参编的协编教材(限主编),或全国统编教材(副主编以上)。
第五条 校内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目前承担有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科研经费在15万元以上,且具备本条例第三条(一)、(二)、(八)、(九)者,可直接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校内申请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职称,目前承担有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单项课题科研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且具备本条例第三条(一)、(二)、(八)、(九)者,可直接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申请人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二级学会主任委员等本领域知名专家,且具备本条例第三条(一)、(九)者,可直接申报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批程序
(一)符合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者,由本人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所属学科和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其中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须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条件进行审核。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确定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于当年3-4月进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对新增列导师进行资格审批,同时根据导师考核结果对原有导师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条 为进一步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扩大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相关学科、专业与具备条件的校外单位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聘任校外研究生导师(简称校外导师)。鼓励不具备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有条件的教师,积极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简称外校导师)。
(一)校外导师的遴选
1.校外导师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执行。
2.申请者本人须提出申请,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书》,并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单位情况、本人的业务情况、招生情况(时间、名额、层次)、培养计划(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就业去向)等材料。
3.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单位名义向所属学科及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所属学科及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颁发“河南中医药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聘任书”,办理聘任手续。
(二)外校导师的申报
1.申报外校导师者,须参照相关单位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2.申报人须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以河南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统一出具推荐函。
第十一条 因个人学科、专业变动等特殊原因需改变招生学科、专业的导师,须按照遴选研究生导师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和遴选。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说明:申请人年龄应在56周岁以下(196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