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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05-04 17:33   外语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中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部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或年级办公室注册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特殊原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先行注册,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到帐后十个工作日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逾期者取消其先行注册资格。未注册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所属学科特点,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以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用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三)公益劳动、入学教育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正常学制内每门课程(任选课除外)给予三次考试机会,依次是:课程结业考试、次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在正常学制(4年制或5年制)内,经过三次考试仍有课程(任选课除外)不及格,且仍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每门课程可以补考2次,随下届毕业生毕业前补考一同进行,同一门课程在同一学年内只安排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

考试课程的考核:分为无实践环节和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无实践环节课程的考核采取笔试的形式,有实践环节的考核分为笔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二种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二种形式,客观题实行读卡机阅卷,主观题由课程所在学科教师实行流水阅卷。

考查课程的考核:基本同考试课程保持一致,但其中主观题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成绩实行末段淘汰制,要求至少5%的不合格率。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可另选其它任选课。

第十七条 凡选定的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者,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采取各种形式随机抽查。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纪或作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休学、复学与停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完离校手续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可以申请停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未年满十八岁者需家长签字,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写出退学报告并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已经办理完办理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

第三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规定时间离校;外省转迁户口关系。

第五节 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节 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时间。

(一)新生必须在取得学籍一学年后方可申请转专业,跨学科门类的须转入下一年级。

(二)通过转专业审批手续的学生学籍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变动,变动前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比例。

(一)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转出专业总人数的5%,非医药专业不超过10%。

(二)转入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总人数的5%,且不能超过班级所使用的最小教室座位数。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有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

2.第一学年所有成绩中有不及格记录者。

3.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专升本学生。

5.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6.低批次转入高批次者。

7.“3+2”分段制或者5年一贯制的高职生。

8.定向生不准转专业。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试所学过的80%课程成绩合格者,报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修业期满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其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审核,接受监督、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三人以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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