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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2016-01-05 14:44   外语学院

一、外语学院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成熟、作风上过硬,不计名利,甘于奉献;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

3.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实践,真抓实干,艰苦奋斗,履行节约;

4.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吸烟、不酗酒,不做有损学生会形象的任何事情;

5.全体会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长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未经允许不得请假、不得由他人替代。请假需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团委老师签字生效,办公室保存;

6.所有成员参加例会及公务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

7.重大活动时,统一步调,主席、办公室全面协调,各部门按所分配任务严格执行,所有成员必须服从领导老师及主席分配;

8.对外宣传通讯必须经团委老师审阅、签字,海报等其它校内宣传未经团委老师同意,不得署名院团委;

9.大型活动及涉外活动必须向院团委老师请示汇报。

二、奖惩

(一)违反以下条例记内部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外语学院学生会活动或不做分配的工作;

2.在外语学院学生会工作期间有渎职行为;

3.无故迟到、早退;

4.言语、行为等有损学生会形象者;

(二)达到以下条目者劝其退出或开除出外语学院学生会:

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2.工作态度消极,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考试累计达两门次不及格者;

(三)每年外语学院学生会将根据每位同学的实际表现,评选出院“优秀外语学院学生会干部”。

附:本条例于2009年6月1日实行,其解释权归院团委。

外语学院分团委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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