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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7-10-14 15:15   外语学院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节  教师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来我院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相应技术职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1课时以上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原则上还须经过对拟开课程讲课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各主要授课环节,并至少要有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它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写出比较完整的授课计划。

第三节   新开课任课教师

第四条  新开课是指院系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了教材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讲义,写出了不少于1/3的讲稿。经考核,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明显改进的任课教师不能担任开新课讲授任务。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教学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组织考核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原则上由开课学科组织制定,经我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的教材或自编的讲义。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大力提倡使用最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教师要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优秀教材、“十五”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部分课程可根据需要使用国外原版教材。此外,主讲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一条  认真编制好授课计划(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讨论的学时。

授课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利用各种媒体(教具、图表、投影、录像、录音、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查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等。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备课中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章节和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分清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我院三个学科必须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法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应当根据不同课程、不同内容,采用讲授法、发现法、讨论法、提问法、案例法等针对性强且有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从教师的启发式、参与式教学中学会研究事物的科学态度,并培养影响其一生的科学思维方式。要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在课程第一堂课上,教师要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控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于课后向院系反映。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十八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观点,扶持具有创新思维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要用正确的观点加以纠正和引导,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但以个别辅导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重点辅导帮助。一般每学期集中辅导答疑须在2次以上。

第二十条  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或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同时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第五节  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时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

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总量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院系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节   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学生上课前,实验室教师应注意检查设备仪器的完好状况,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每学期适当补充或更新实验课内容,同时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第七节   实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学科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或调查大纲,实习前教师还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二十八条  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点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学人员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引导学生向实际学习,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

第八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在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为保证考试质量,鼓励建立和完善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以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尤其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份量与难易程度应适中,覆盖面要广。要求同时命出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经院系签字同意后,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另一份作为缓考、补考用。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不徇私、不护短。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及时取得证据,并立即中止其考试,填写考场记录表,及时报院系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有条件的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优良比例控制。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于考后7天内将成绩报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课程教学结束后,要及时对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分析,并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档案。试卷应交院部存档。

第九节  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及以上教学人员担任。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题目的课题应达到80%以上。

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编写出毕业论文的任务书和指导方案。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同时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认真做好答辩、评分和优秀论文推荐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用学生评教、教师评教(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意见反馈等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教师每年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依据有关文件进行,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它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  执教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未经院部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如需更改,须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要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由教学办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调、停课后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

第四十四条  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授课中不得吸烟、使用手机等,要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院评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教学负面影响的,列为教学事故。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第四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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